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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71號 原   告 九大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債務人楊榜標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3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