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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1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97號 原   告 清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瀞云 訴訟代理人 馬慶德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必祥吉國際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