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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2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廣告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18號 原   告 黃震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維即德祥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廣告費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