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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2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22號 原   告 封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冠紳 被   告 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即債務人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 促字第24266 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萬9,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