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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2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31號 原   告 邦達欣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七洋聯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七洋聯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返還押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為新台 幣(下同)11,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