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46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蔡鎮鴻
被 告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