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劉麗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0 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71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
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