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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2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60號 原   告 名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雪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61,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