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80號
原 告 詠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奇天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河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
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核發
109 年度司促字第27191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9 年12月7 日
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1,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