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89號
原 告 王麗雅
訴訟
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川庭工程有限公司、良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