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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代 理 人 謝子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洋交通有限公司、梁文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6,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