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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36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譯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22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