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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驛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維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2,3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