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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6號 原   告 詮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暐盛精密機械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萬4,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