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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97號 原   告 臥龍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仲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優賞社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