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技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永評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礦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6,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