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45號
原 告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埔里蜜月館餐廳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伯綠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9
25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