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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45號 原   告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埔里蜜月館餐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9 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