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7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双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77,3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
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