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再興
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即
清算人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775 元,應繳
裁
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 件並將
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