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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即清算人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775 元,應繳裁   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