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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24號 原   告 柯順哲 訴訟代理人 陳雅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原告另有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雄救字第34號),訴訟 救助之聲請如經准許,原告於上述訴訟終結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原告之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即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