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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62號 原   告 宥瀧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8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