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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才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送達代收人 郭欣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廖敏郎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