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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00號 原   告 興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張詩婕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