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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06號 原   告 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丼屋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 3,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資料到院,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