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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8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廖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民學府管理委員會、穎昌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新臺幣(下同)51,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