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28號 原   告 張博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閩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昭鳳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