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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70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被   告 堯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8264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9 年4 月2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8,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