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70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
代理人 吳慶昌
被 告 堯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8264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9 年4 月2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8,49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經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