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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84號 原   告 余柏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驊原、穗慶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