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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鉅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信成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天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 7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