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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補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934號 原   告 交通部鐵道局南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3,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