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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9 年度雄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0,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