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雄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黃齡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0,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