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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 泳俐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明月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相對人與聲請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書,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 聲請人之聲請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