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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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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司聲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代 理 人 謝宗穎律師 相 對 人 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麗錦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曾麗錦現設籍於「高雄市苓雅區戶 政事務所」,相對人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則遭郵務 機關以已遷移為由退回,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證 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 、請於收受後7 日內,將公示送達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 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 天,並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 2 、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