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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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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司聲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相 對 人 洪秀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土地判決 分割找補分配價金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 為由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民事判決及確 定證明書、存證信函、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 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 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