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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司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買賣房屋重購退稅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鄧翠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玉琴即簡玉琴地政事務所、圓盛房屋   仲介有限公司及美家站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買賣房屋重購   退稅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1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   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