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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司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材料保留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吳國明即百達企業工程行 相 對 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料保留   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