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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司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宏宇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能 代 理 人 郭千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家杰即王家杰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遷讓房 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 對人給付租金新台幣( 下同) 279,350 元,並將坐落於高雄市○ ○區○○○路○○○ 號5 樓之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 返還與聲請人 ,及自民國110 年3 月1 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之2 萬元及懲罰違約金4 萬元。從而,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120,02 9 元【計算式:累積積欠租金279,350 元+ 系爭房屋租用面積18 0.45平方公尺/ 系爭房屋總面積329.141 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 值1,533,400 元=1,120,02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20 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