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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司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詠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宜寬再生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733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