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詠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賢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宜寬再生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733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調解之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