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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司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安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進宏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75,5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