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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司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安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黃進宏」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 人「蔡進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