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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司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德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龍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肯裕有限公司、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03,954 元,應徵   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