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駿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丁源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家誠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400,0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規定,徵收調
解費用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
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