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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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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司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相對人  曾麗錦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聲請費,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