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蔡育翔即四佳中安店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鴻城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