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司調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菈奇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玉珍
相 對 人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炳煌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調解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履行協議,查相對人主事務所係在
高雄市鳥松區,依
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
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