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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司調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調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菈奇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玉珍 相 對 人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調解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履行協議,查相對人主事務所係在 高雄市鳥松區,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 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