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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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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小字第 1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買賣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449號 原   告 洪慶祥 被   告 速龍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龍有限公司間買賣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 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110 年3 月18日 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