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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小字第 19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966號 原   告 華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華 被   告 柯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