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966號
原 告 華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翠華
被 告 柯志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為原
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