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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小字第 19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980號 原   告 朱福祥即東冠健保藥局 訴訟代理人 朱偉良 被   告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東冠健保藥局之負責人於民國109 年8 月25 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高雄藥劑師公會以購買15 箱口罩(1 盒50個口罩250 元,每箱40盒2,000 個,每箱1 萬元,下稱系爭口罩),言明109 年9 月底即會全部出貨, 否則退款,延至109 年10月20日才出貨7 箱,其餘8 箱口 罩拖至110 年3 月17日始以電話告知無法退款,惟至109 年 9 月底至110 年3 月間,口罩價格起伏甚大至110 年3 月間 口罩每箱之價格已跌至每箱3,200 元,亦即每箱價差達6,80 0 元,8 箱口罩之價差即為5 萬4,400 元,為此,伊拒絕受 領其餘8 箱口罩,並請求被告退款8 萬元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8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購買系爭口罩之背景為因當時疫情嚴峻,故 購買口罩不易,因此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 藥劑生全聯會)理事長,通知各分會,經藥劑生全聯會理事 長向口罩國家隊廠商洽商有成,因當時疫情嚴峻,口罩難求 ,伊身為藥劑生全聯會高雄分會理事長,除將上開訊息轉知 轄區會員外,並請會務人員陳靜美為會員訂購口罩,並依會 員訂購數量收款,豈料,於系爭口罩部分交貨後,其餘8 箱 口罩交付前發生衛福部中央防疫指揮中心下令口罩停產,並 要求增設口罩上加印為雙鋼印,才允許口罩廠商繼續生產, 因此導致系爭口罩發生交貨遲延,足見,雖延遲出貨但可 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且原告購買系爭口罩之買賣契約相 對人為藥劑生全聯會,伊僅為高雄市藥劑生公會之理事長, 收取對價後即轉交款項予藥劑生全聯會,原告誤以為係向伊 購買系爭口罩顯有誤解,原告請求伊退款8 萬元,亦屬無據 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出售伊系爭口罩,並承諾如未於109 年9 月 底出貨即退款,而系爭口罩中有8 箱遲延至110 年3 月始可 出貨,已違反被告承諾,為此請求,被告退回部分貨款8 萬 元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上開主張,固據其提 出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收據為證,惟依上開對話紀錄 ,被告僅陳明:係透過全聯會理事長購得向廠商購得口罩, 公會員認購,收款後會將款項集中後轉匯公會帳戶,口罩集 中送到公會後,再請廠商自行到公會取貨等語,有該對話紀 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9、23、25頁),至於原告所提出匯 款紀錄,匯款對象為陳靜美,有該匯款紀錄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5頁),其次,原告另提出高雄市藥劑生公會收據, 其上載明理事長張振芳(按即被告)、經手人陳靜美,金額 15萬元等語,有該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另參 以,被告就其所辯,並提出商品買賣契約以為佐證,依該契 約所載:口罩出賣人為宏廷富國有限公司、買受人為藥劑生 全聯會,購買口罩之價格與原告主張以1 箱1 萬元(2,000 片口罩)之價格購買相同,有商品買賣契約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17 頁至121 頁)。由前揭證據資料,參互以觀,原 告所提出之前揭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收據,均不足認定兩 造曾就由被告個人將系爭口罩出售予原告一事,達成合意, 且參酌原告所提出之收據、被告所提出之商品買賣契約,依 上開收據、契約所載內容,核與被告所辯系爭口罩係由藥劑 生公會全聯會購買後,以原價分售各會員,並非被告出售系 爭口罩予原告等語,大致吻合,準此,被告非原告購買系 爭口罩之出賣人,原告自不得以口罩廠商違約遲付口罩為由 ,請求被告退還部分貨款8 萬元。 四、綜上所述,被告並非系爭口罩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原告主 張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8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