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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小字第 2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168號 原   告 張淑玫 訴訟代理人 李柏翰 被   告 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旭廷 被   告 永昇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智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下同)110 年11月16日上午 9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0萬元以下者,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 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 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第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原告於110 年5 月6 日提出準備書狀擴張訴之聲 明訴訟標的價額擴張為新臺幣33萬9,190 元,顯逾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所定數額,又無適用同法第436 條 之8 第4 項關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合意,則本件有改行簡 易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