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168號
原 告 張淑玫
訴訟
代理人 李柏翰
被 告 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旭廷
被 告 永昇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智
上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下同)110 年11月16日上午
9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
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
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
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
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其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第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因原告於110 年5 月6 日提出
準備書狀擴張
訴之聲
明,
訴訟標的價額擴張為新臺幣33萬9,190 元,顯逾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所定數額,又無適用同法第436 條
之8 第4 項關於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之合意,則本件有改行
簡
易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