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6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家賢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全精品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